濟南市婚姻協會章程
濟南婚姻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濟南市婚姻協會”,英文名稱為“Jinan marria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濟南市有志于從事婚姻介紹、結婚采購、婚禮服務、家庭服務、婚姻危機處理等方面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宣傳婚姻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弘揚婚姻傳統文化,倡導婚俗新理念,規范婚介、結婚采購、婚慶和慶典、婚姻生活等和婚姻相關的服務,推動婚姻服務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社會的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濟南市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濟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和濟南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濟南市市中區大緯二路68-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關于婚姻的各項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 參與制定與婚姻服務相關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
(三) 組織婚姻文化和相關產業的理論研究,掌握相關產業發展的規律和動態,向有關部門提出相關立法和政策方面的建議。
(四) 舉辦婚姻文化和相關產業的培訓、考核及資格認證;編寫相關培訓教材和刊物。
(五) 開展婚姻文化的宣傳、知識普及和心理咨詢等工作;倡導文明、健康、時尚的婚姻生活及消費觀,舉辦有示范意義的婚姻文化或相關產業的展覽、展會等活動,積極引導婚姻文化的發展方向。
(六) 舉辦婚姻相關服務機構、產品、從業人員的考核、評比和表彰;開發、認定、推介符合標準的產品及服務。
(七) 協調解決婚姻及相關產業的各類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 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婚姻及相關產業的業務交流與合作。
(九) 承接政府、社區委托或購買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與婚姻服務相關的經濟組織。
(四)個人會員須從事婚姻服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部分行業3年以上),在業內有一定影響、信譽良好,且專業水平較高。
(五)自愿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協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協會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 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協會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孟一兵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協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協會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協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協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協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協會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協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協會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協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協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條 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協會發生違反《社會協會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協會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協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協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11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